公務員服勤辦法工時規範宣導
為強化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公務員服勤時間除了基本上班時數8小時外,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每日延長上班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60小時。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
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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