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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es710 - 人事室 | 2025-09-04 | 點閱數: 107

公務員服勤辦法工時規範宣導

  1. 為強化同仁健康權之保障,公務員服勤時間除了基本上班時數8小時外,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每日延長上班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每月合計不得超過60小時
  2. 『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府備查。
  3. 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事前經市府同意》,並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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