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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es710 - 人事室 | 2026-04-25 | 點閱數: 31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勞動部115年3月20日函有關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2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352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各1份。
二、 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為符上開政策目的,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未滿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其申請日數應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之;至於受僱者申請非以「日」為單位,以30日以上未滿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依勞動部110年7月27日函釋說明,次數應合併計算,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三、 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80%發給津貼及薪資補助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者,每一子女合計可請領最長6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不因上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次數合併計算與否,而影響其津貼及薪資補助可請領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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