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2點:市內介聘及介聘他縣市服務之申請,同一年度僅得擇一提出,不得同時申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150011444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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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 (1150011444_ATTACH1.pdf)
主旨: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