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旨揭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
| (一) | 「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於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爰配合修正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認定及給假審酌因素等相關規範。 |
| (二)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自115年1月1日起,增列高風險職務人員為適用對象,為利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健康檢查補助業務,爰敘明高風險職務人員之定義及補助辦理方式。 |
| 二、 | 檢送修正後「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問答集」1份。 |
Q2、如何審認所稱「高風險職務人員」?如是類人員同時亦符合其他補助對象之標準,應如何辦理健康檢查補助?
A2:
一、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22條規定,高風險職務人員係經銓敘部依「公務人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
二、高風險職務人員如同時符合不同補助對象類別及標準,應在不重複補助之原則下,擇一請領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