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旨揭人員於本府教育局辦理115年退休調查申請有案者,其退休生效日,除屆齡及命令退休依法辦理外,辦理原則如下: |
| (一) | 公務人員(含未銓審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個人意願於年度內辦理。 |
| (二) | 校長及教師: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考量教育人員聘任均以「學年度」為單位,如於學期中出缺,應依規定核派代理校長或聘任代理(課)教師,仍請教師及校長儘量以8月1日退休生效日為原則,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並兼顧學校校務正常運作。 |
| 二、 | 考量本市整體施政需要、公務(教學)經驗傳承,並避免大幅增加財政負擔,對於校長59歲以下及公教人員54歲以下者,請各機關學校積極鼓勵其留任奉獻人力;如經慰留自願放棄者,請各機關學校自行控管,免報本府教育局;主計、政風及人事等人員則循其系統辦理。另案內人員如有服務機關學校變更,請原服務機關學校確實轉知。 |
| 三、 | 未於本府教育局辦理115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115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於收受本文起報經本府教育局提出(主計、政風及人事人員,應依循其系統向本府教育局提出)。 |
| 四、 | 為順利辦理115年公教人員退休案件審定事宜,請各校人事人員先行收件預為審查,並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
| (一) | 送件期程: |
| 1、 | 校長、教師: |
| (1) | 申請115年2月1日退休者:請於114年10月13日(星期一)至10月17日(星期五)送件。 |
| (2) | 申請115年8月1日退休者:將於115年另函通知。 |
| 2、 | 職員:已銓敘公務人員請於退休生效前3個月依規定程序報送;未銓敘職員請於退休生效前3個月逕送本府教育局辦理。 |
| (二) | 教師年資維護:請於送件前確實至 WebHR 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將申請退休人員各段年資之「表1基本資料」、「表19經歷」、「表20考績」、「表35動態」、「表38敘薪」等資料維護正確,俾利進行後續審核。 |
| (三) | 收件作業: |
| 1、 | 收件方式:以郵寄掛號、公文交換或親自送件至本府教育局人事室。 |
| 2、 | 檢附證件:請確依「桃園市各級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應附表件自我檢覈表及注意事項」辦理,已公告於本局網站公務檔案下載區(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 |
| 五、 | 有關本府教育局所屬公教人員核定申請115年度退休名冊,請貴校自行至「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查詢,操作步驟請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