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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es710 - 人事室 | 2026-10-12 | 點閱數: 28
說明: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6、12款規定略以,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十二、……、會計、……、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者,毋庸申報」。檢附「現職人員名單」及「應申報財產人員職稱表」請確實核對現職人員是否與名單相符(附件1、2)。
二、 次依本法第3條第1、2項規定略以「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本法第三條所稱每年定期申報一次之申報期間,指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 查本法第12條訂有逾期申報及故意申報不實之相關罰則,請貴校/園/中心各申報類別之申報人應於下列法定期限前向本局政風室據實完成申報,以免受罰:
(一) 就(到)職申報:到職日起3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前揭申報 期間任擇1日)。
(二) 定期申報: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基準日:前揭申 報期間任擇1日)。
(三) 代理/兼任申報:代理/兼任滿3個月後之3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前揭申報期間任擇1日)。
(四) 卸(離)職申報:於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如退休、離開公職 、由應申報財產職務調整為毋須申報財產職務等)之日起2個月內(申報基準日:卸離職當日)。
(五) 解除代理/兼任申報:於解除代理/兼任之日起2個月內(申 報基準日:解除代理/兼任當日)。
四、 為掌握申報人職務異動狀況,貴校/園/中心申報人如有職務 異動(如新任、退休、調動職務、代理/兼任、解除代理/兼任 、死亡、長期病假或留職停薪等)情形,務請兼辦政風人員通知該申報人依限申報,並協助填列「職務異動通報表」(附件3) 。如該申報人係首次申報或就(到)職申報者,另請填列「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端基本資料建置申請表」及「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紙本授權書」(附件4、5)併同職務異動證明資料影本(如人事令等)寄送本局政風室(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如時效急迫,請先行以電子郵件寄送掃描檔(10064515@mail.tycg.gov.tw),紙本亦請同步寄送。
五、 另檢附本局「兼辦政風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作業流程 」(附件6)、「財產申報職務異動通報機關一覽表」(附件7) 供參。
六、 請轉知應辦理年度定期申報之申報人,以前年度曾同意過一次性授權,「無需」再自行辦理授權作業,惟如有增修取消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請於115年10月15日前填寫紙本授權書(附件5)寄送本局政風室( 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並先行以電子郵件寄送掃描檔(10064515@mail.tycg.gov.tw),「如無異動無需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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