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本府115年3月24日1150059712號准簽辦理。 |
| 二、 | 本府前以106年6月2日府教小字第1060127215號函檢送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表」,規定本市國民小學設有特殊教育班2班以上(含),輔導室得另增設特殊教育組。 |
| 三、 | 本府復以112年6月12日府教特字1120159899號函知有關「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市國中小及幼兒園特教教師授課節數要點)自112年8月1日修正實施,其中第6點規定略以,國民中小學及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設有特教班1班以上,得設置特教組長1名,爰上開組織表有關設有特殊教育班2班以上(含),輔導室得另增設特殊教育組織規定,自112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但未修正上開組織表。 |
| 四、 | 查113年9月27日本府另訂定發布「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標準」,業已包含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基本教學節數,爰嗣後本市國中小及幼兒園特教教師授課節數要點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爰擬進行廢止。 |
| 五、 | 考量本案倘廢止本市國中小及幼兒園特教教師授課節數要點後,本市國民小學特教組長編制規定將失所附麗,爰修正「桃園市國民小學行政組織表」如下:設有特殊教育班1班以上(含),輔導室得另增設特殊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