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6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0052673號函辦理。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 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三點,業經該會以中華民國115年6月1 日輔服字第11515004652號令修正發布。
三、旨案補助對象係為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 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及經學校 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午餐補助之榮民或榮民 遺眷,其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者,可依本作業 要點規定時間,逕向該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申請。
四、隨函檢附「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 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及發布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