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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主任 - 本站消息 | 2026-10-16 | 點閱數: 7

桃園市仁德國民小學 115 學年度兒童課後照顧《時薪制行政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缺額

性    質

名        額

聘           期

課照班時薪制行政人員

鐘點

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

115年11月1日到116年6月30日

寒假期間不上班不支薪。

  1. 工作內容:
  1. 協助課後照顧班行政業務(如:教材複印、點名紀錄、簽到表整理、學生請假登記)。
  2. 協助處理學生突發狀況、與家長聯繫課後接送事宜。
  3. 維持課後照顧班教室及周邊環境之整潔。
  4. 其他學校臨時交辦之課後班相關行政庶務。
  1. 上班時間:每週上班最多22小時
  1.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星期五:中午 12 點 50 分至晚間 17 點 50 分;
  2. 星期四:下午 15 點   50 分至晚間 17 點   50 分,
  1. 薪資待遇:依政府最新公告之法定最低時薪調整,115年每小時新台幣 196 元,116年配合調高至205元,學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勞退提繳及全民健康保險(個人自付額部分需由薪資中扣除)。
  2. 聘用期間實施定期考核,考核未達60分者予以書面通知並提供績效改善計畫。如經輔導、教育訓練或職務調整後仍改善未有成效,確不能勝任工作者,次年度不予續聘僱,終止勞動契約。

 

三、報名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情事者。
  2. 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者。
  3.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或具備學校行政、兒童安親輔導工作經驗者佳。

四、報名資料

(一)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一)(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

  1. 報名表(如附件一)。
  2.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請向各縣市警局申請)。
  5. 身心障礙證明(無則免附)。

以上資料如有偽(變)造者,除隨時取消應聘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任;若經錄取,請送正本核對,核對完畢立即歸還。

報名方式

請備妥相關書面證件資料於115年10月20日(二)上午9:00-11:00止至本校《輔導室》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委託報名須出具委託書及委託人國民身份證)

報名地點及聯絡電話

桃園市仁德國民小學輔導室(桃園市八德區豐田路268號)

03-3683536轉610 輔導主任劉主任

報名費

免費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                               項

備註

簡章公告時間及地點

即日起至本校網站: http://www.rdes.tyc.edu.tw/

報名日期

115 年 10 月 20 日(二)上午 9:00-11:00 止

甄選日期

&

時間地點

甄選時間:115 年 10 月 20 日(二)下午 1:00。甄選地點:本校校長室

參加甄選人員請 115 年 10 月 20 日(二)中午 12:40 於輔導室報到,預作準備;甄選時,唱名三次未到,視同放棄, 不得異議。

甄選結果公佈

115 年   10 月   20 日(二)下午 4:00 前於本校網頁公告錄取名單。

報到聘任

正取人員應於 115 年 10 月21日(三)上午 9 時前,攜帶身分證件至本校《輔導室》辦理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網站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面試口試 (60%):每人 8~10 分鐘,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第卅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

              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桃園市仁德國民小學 115 學年度兒童課後照顧《時薪制行政人員》甄選簡章,詳如附件。
 

  • 115學年度仁德國小課照行政人員甄選簡章1151016.pdf
    1) 115學年度仁德國小課照行政人員甄選簡章1151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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