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八德區仁德國民小學 115 學年度第 上學期
代理專任輔導教師甄選簡章(第 6-10次招考)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五)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六)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七)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第 16 條及第 19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除第 7 款以外之其餘
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
次數 |
報考人員資格 |
備註 |
|
第 6次招考 |
(1)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或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
|
|
第 7 次招考 |
(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1)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或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
如第 6 次已聘足人員時本次不辦理 |
|
|
(2)「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且修畢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
|
第 8次招考 |
學以上畢業者。 |
如第 6 次 或第 7 次已聘足人員時本次不辦理 |
|
第 9-10 次招考 |
|
如前次已聘足人員時本次不辦理 |
|
說明 |
※ 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三)自 114 學年度起進用時,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2.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之範圍界定,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 3 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 諮商與治療)類 2 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 2 學分、兒童發展類 2 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應檢具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之畢業證書及成績單正本於報名時接受資格審查。若考生修習學分名稱與上述有所歧異者,請先行洽修習學分的學校確認該學分所屬類別並開立證明。 ※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9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35804574 號函說明二略以,國民中小學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專任輔導教師,於第 3 次甄選,倘無人報名或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情況下,自第 4 次甄選起,得開放具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執照者報名。 |
|
詳如附件!